一、交通事故車輛報廢要怎么處理交通事故車輛報廢,車子由保險公司回收。根據規定,已注冊機動車,應該根據達到規定使用年限、達到一定行駛里程、不符合機動車安全技術標準、不符合大氣排放污染物或者噪聲標準等情況的車輛實施報廢。該規定將自今年5月1日起施行。2013年5月1日前已達到本規定所列報廢標準的,應當在2013年4月30日前予以報廢。
二、交通事故車輛的受理時間是多久交通事故車輛的受理時間是當場就會受理。發生《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交通事故,當事人不撤離現場的,交通警察應當記錄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天氣、當事人姓名、機動車駕駛證號、聯系方式、機動車牌號、保險憑證號、交通事故形態、碰撞部位等,由當事人簽名后,責令當事人撤離現場,恢復交通。對拒不撤離現場的,予以強制撤離。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事故車殘值如何評估,確定當事人的責任,當場制作事故認定書。當事人自行撤離現場后,協商損害賠償未達成協議報警的,應當向交通警察提供有當事人簽名的交通事故文字記錄材料。交通警察予以記錄,由當事人簽名,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當場制作事故認定書。
三、交通事故車輛最多能扣多久
1、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三十八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檢驗、鑒定機構約定檢驗、鑒定完成的期限,約定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十日。超過二十日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十日。第四十四條檢驗、鑒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當事人領取扣留的事故車輛、機動車行駛證以及扣押的物品。對駕駛人逃逸的無主車輛或者經通知當事人三十日后仍不領取的車輛,經公告三個月仍不來接受處理的事故車殘值如何評估,對扣留的車輛依法處理。
2、根據《交通事故處理工作規范》第四十九條之規定:對因檢驗、鑒定需要扣留事故車輛及其行駛證的,交通警察應當當場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強制措施憑證”,交付當事人,并告知當事人扣留車輛、證件的期限。交通事故處理程序》交警有權扣押事故車輛事故車殘值如何評估,最多不超過6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