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2年9月20日,黃某騎摩托車在九江縣沙河往城門方向的公路上行駛過程中,因道路坑洼不平,造成摩托車摔倒,導致黃某當場死亡,經交警大隊認定黃某負事故全部責任,黃某家人認為交通運輸局作為該道路的管理養護主管部門,未盡到管理養護責任,也未樹立警示牌予以警示,依法應對黃某的死亡承擔賠償責任,故訴請至法院。
分歧
法院在審理的過程中,對本案的定性及交通運輸局是否承擔責任存在分歧:
1、對本案案由的分歧
一種意見認為,本案的案由應為公共道路妨礙通行損害糾紛。理由是,1、雖然某甲是騎機動車在道路上發生的事故,但該事故沒有造成他人人身及財產損害,不存在相對方,是單方事故,因此,案由不能定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2、該道路坑洼不平,妨礙了車輛的通行,應當是屬于在公共道路上其他原因導致公共道路的妨礙通行的情況,因此,案由應為公共道路妨礙通行損害糾紛。
另一種意見認為,本案的案由應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2、關于交通運輸局是否承擔賠償責任問題
一種意見認為,交通運輸局不承擔賠償責任。理由是,本起交通事故經交警大隊認定某甲負事故全部責任,交通運輸局與本次交通事故不存在因果關系,因此交通事故責任糾紛車輛損失鑒定,某甲應自己對自己的行為承擔責任,交通運輸局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另一種意見認為,交通運輸局應承擔賠償責任。
評析
法院最后均采用了第二種意見,將本案案由定性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交通事故責任糾紛車輛損失鑒定,并判決交通運輸局承擔了25%的責任。
案由選擇問題的理由是:1、公共道路妨礙通行損害是指公共道路上存在擱置物、堆放物等妨礙通行而造成他人損害的情況。從擱置物、堆放物可以看出,妨礙道路通行的物品應該是可以移動的物品,而對于道路本身存在的坑洼,雖然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通行的困難,但并不導致該道路無法通行,因此本案不屬于公共道路妨礙通行的情形;2、機動車交通事故是指在公共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或者其他從事與交通活動有關的行為造成自己或者他人人身或者財產損失的行為,這包括造成自己人身或者財產損失,本案雖然是造成自己人身死亡,是單方事故,但因在公共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輛而發生,因此,本案案由應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擔責問題的理由是:1、本起事故雖然經交警大隊認定某甲負事故全部責任,但并未排除該道路坑洼不平對該起事故沒有影響及不存在因果關系,交警大隊認定某甲負事故全部責任,只能說明該交通運輸局還沒有達到需承擔次要責任的后果;2、交通運輸局作為該道路的管理、養護主管部門,根據公路法等法律規定交通事故責任糾紛車輛損失鑒定,理應確保該道路路面平整、安全、暢通,在道路存在不平整的時候未樹立警示標志,存在一定的過錯,是造成本起事故的原因之一,理應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
(作者單位:江西省九江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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