魯法案例【2023】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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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米某擁有小型轎車一輛,其在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為該車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綜合險。2021年7月5日,其丈夫盧某未取得駕駛資格駕駛該轎車,與沈某駕駛的無號牌普通二輪摩托車發生碰撞,造成沈某受傷開別人車出了事故誰負責,車輛部分損壞的交通事故。
經交警部門認定,盧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受害人沈某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法院判決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賠償受害人醫療費等損失元,該公司支付賠償款后遂向郯城縣法院提起追償權訴訟。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米某系涉案車輛登記所有人,未妥善保管車鑰匙,對其名下車輛未能盡到管理義務,致盧某得以無證駕駛車輛,造成事故,米某雖不是侵權人,但對涉案交通事故的發生具有過錯,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綜合過錯程度,酌情認定米某與盧某的責任比例可按3:7劃分,遂判決:盧某給付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墊付款元;米某支付元。
法官說法
日常生活中肇事司機駕駛登記在其配偶名下的車輛發生交通事故的情況并不少見,在此情況下其配偶應否承擔事故賠償責任,要根據肇事司機是合法駕駛還是非法駕駛等具體情形而定。如果是合法駕駛開別人車出了事故誰負責,其配偶無過錯,交通事故侵權之債屬于個人之債,家庭車輛也不屬于運營車輛,配偶并未從運營車輛中獲取利益,故不應承擔賠償責任。而如果是無證駕駛,則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即行為人僅在有過錯的情況下,才承擔民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條規定: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20修正)第一條: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并適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條的規定確定其相應的賠償責任:(一)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機動車存在缺陷,且該缺陷是交通事故發生原因之一的;(二)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無駕駛資格。本案米某與盧某是特定關系人,其明知丈夫盧某未取得駕駛資格,負有更嚴格的注意義務,但其未提供證據證明對盧某無證駕駛的行為不知情并進行了提醒勸阻,亦未將車輛鑰匙妥善保管而放任盧某駕駛車輛,對事故的發生存有過錯,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條: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開別人車出了事故誰負責,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20修正)第一條: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并適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條的規定確定其相應的賠償責任:(一)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機動車存在缺陷,且該缺陷是交通事故發生原因之一的;(二)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無駕駛資格。
編寫:王義祥 劉堯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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