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事故車”惹官司
法院判北京一汽車銷售商欺詐并賠償購車者相應損失
因購買的新車有維修過的痕跡,懷疑為“事故車”,北京市消費者董先生以欺詐為由將北京市汽車修理公司一廠(簡稱“汽修一廠”)、北京博瑞祥和汽車銷售服務中心(簡稱“博瑞祥和”)告上法院,要求雙倍返還購車款12萬元及賠償養(yǎng)路費、購置稅交強險等相關費用。10月30日上午,北京市朝陽區(qū)人民法院奧運村法庭對此案進行了公開宣判,認定博瑞祥和構成欺詐,依法判決博瑞祥和賠償董先生11.7萬元。
董先生稱,今年2月,他以12萬元的價格購買了一輛紅旗轎車。提車時發(fā)現(xiàn)車輛的后尾燈上部漆面有陰影最新事故車出售,銷售商謊稱油漆未干。最終經(jīng)雙方協(xié)商,由經(jīng)銷商賠給他3000元加油卡作為補償。3月份,另外一家維修部的技工告訴他,這輛紅旗車維修過。于是他到消費者協(xié)會投訴,但雙方未能達成一致意見,故訴至法院。董先生認為,汽修一廠與博瑞祥和隱瞞車輛曾經(jīng)維修過的情況將車賣出的行為屬于欺詐,要求被告支付購車款12萬元以及養(yǎng)路費、交強險等.1元,同時給付賠償金12萬元。
博瑞祥和、汽修一廠的代理人表示其銷售車輛不存在欺詐,一方面,作為銷售商他們對造成漆面陰影的原因同樣不知情;另一方面,車輛漆面陰影在銷售時已告知了消費者,雙方還就補償問題達成一致,并在合同中手寫了補充條款并為此給予董先生3000元的加油卡及939元車輛內(nèi)飾作為補償。另外,車輛的價格較高,經(jīng)營者不應就整體給予賠償,而只應就漆面陰影的市場價格進行賠償。
庭審中,經(jīng)當事人申請,法院委托鑒定機構對車輛進行了鑒定,結論為“該車整體漆面平均厚度偏??;左后翼子板后部有鈑金修復痕跡;后保險杠有噴漆痕跡”。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購車合同中雖注明銷售方為北京市汽車修理公司一廠,但未加蓋公章,故汽修一廠不應承擔責任。根據(jù)發(fā)票可以確定博瑞祥和為銷售方。通過車輛鑒定能夠確定董先生購買的紅旗車曾經(jīng)進行過維修。博瑞祥和認為維修時間可能在購車后但未提交證據(jù),同時,由于鑒定結論顯示的車輛維修部位與漆面陰影部分的部位基本一致,法院認定維修發(fā)生在購車前。由于在雙方就車漆補償達成的補充協(xié)議中不能看出銷售商將陰影形成的原因如實告知了消費者,故可推定博瑞祥和未如實告知董先生關于車輛是否維修的真實情況,此行為侵害了董先生的知情權最新事故車出售,構成欺詐。博瑞祥和給付董先生的優(yōu)惠中,除3000元加油卡補償外,其他優(yōu)惠難以看出與車輛維修有關,故該3000元加油卡補償應予扣減。另外根據(jù)國家相關政策,董先生支付的車輛保險費、養(yǎng)路費等相關費用為其使用車輛支出的必要費用,且其已實際使用車輛數(shù)月最新事故車出售,故董先生要求退還車輛及相關費用的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最終,扣減了3000元補償款后,法院判決博瑞祥和中心賠償董先生11.7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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