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中明確了財產損失事故可以由當事人自行協商處理,不必交給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介入處理。
交通事故協商解決是指不必經過交警開具《事故責任認定書》的環節,雙方在確定沒有人員傷亡、財物重大損失的情況下,經過協商處理或交警參與調解來處理賠償事宜的方式。
對于輕微交通事故而言,“私了”的確是一種快速、省事的處理方案,并且成本更低,在協商一致的情況下賠付也更快。
但是,并不是所有的交通事故都可以、并且都適合“私了”,并且在“私了”時,還需要注意流程,保留證據車禍事故處理流程,做足手續,避免遺留問題、后續產生其他糾紛。
一
交通事故中不能適用協商處理的情形有哪些?
“私了”有三項基本條件:即事故只造成財產損失,尚未造成人員傷亡;能自行協商或通過交通管理部門確定雙方的事故責任車禍事故處理流程,當事人對交通事故的事實及成因沒有爭議;當事人在自愿基礎上協商一致,并自主處理事故引起的損害賠償問題。
根據相關規定,不能私了的具體情形大約有以下幾種:
造成人員傷亡的交通事故
載運危險物品車輛發生事故
與手續不全車輛發生交通事故
無證駕駛或駕駛的機動車與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不符
涉及公共財產損壞的交通事故
駕駛人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車禍事故處理流程,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嫌疑的交通事故
當事司機酒駕或藥駕
當事人無法自行移動車輛或一方當事人離開了現場的交通事故
有證據證明事故是由一方故意造成
財產損失嚴重或雙方對事故發生原因以及賠償有爭議
二
如何正確進行交通事故的協商處理?
第一步:拍照、錄像固定證據。記錄事故發生時車輛型號牌照、位置、事故造成的碰撞部位和痕跡。
第二步:車輛撤離現場,恢復交通。
第三步:報警并報險。避免在向保險公司要求理賠時沒有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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