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綿陽新聞網訊
梓潼一男子聶某花38萬余元買了一輛路虎越野車,不料買回來還不到3個月就被原車主開走。聶某找到賣車人要求退錢,但賣車人稱是聶某自己將車弄丟的,聶某一氣之下將賣車人告上法庭。近日,梓潼縣人民法院對這起合同糾紛案進行了公開審理。
案情
花38萬買抵押車被開走
今年42歲的聶某是梓潼人,2018年初認識了經營二手車買賣的張某,又經張某認識了提供車源的鮮某。在張某的推薦下,聶某看中了一輛被抵押的路虎越野車,雙方商議以33萬的價格成交,手續費5萬余元。張某向聶某保證,該車不是盜搶詐騙租賃車輛。
2018年2月,張某組織聶某和鮮某一起簽訂了《車輛轉押協議》,協議約定,甲方保證該車輛在轉押給乙方之前是車輛所有人抵押的,否則發生的一切法律責任和經濟糾紛與乙方無關;若甲方要將車要回,則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車子在乙方使用期間所出現的維修、違章、丟失等情況,甲方概不負責。
同日,聶某向張某支付38萬余元將車開走,還花了5萬余元對車輛進行了維修保養。本以為簽了合同給了錢車就是自己的了,可今年4月,原車主劉某卻將車開走了。
爭議
賣車方該擔責嗎?
聶某找到張某及鮮某討要說法無果,一氣之下將兩人告上法庭,希望法院依法判決解除雙方簽訂的《車輛轉押協議》,并返還自己購車款38萬余元及利息6千余元,賠償車輛維修損失5萬余元。今年7月,梓潼法院對此案進行了公開審理。
審理中鮮某辯稱,自己不認識聶某,兩人之間沒有任何來往和經濟糾紛;自己跟聶某沒有簽訂任何合同,是和張某簽訂的合同;車子本來就是抵押車,在當地有債權糾紛,聶某拿到車沒有進行GPS屏蔽,車子被第三人開走了,現在起訴自己是不合理的。自己與張某簽訂的實際是債權轉讓協議,本打算在原來的價格上加價十萬找聶某贖回此車,但聶某不同意。車輛轉讓協議約定,車輛丟失應該自行承擔,與甲方無關。
張某辯稱,聶某所稱的轉押協議是有效的;張某只收到了質押車款33萬元而并非購車款,所以聶某需要退還質押車輛,自己可以將押車款33萬元退還給聶某;車輛轉押協議中明確說明,維修、違章、丟失甲方概不負責,車輛維修費用元是在聶某保管期間產生的,應該聶某自行負責。
判決
屬買賣合同返還購車款
法院審理認為,本案爭議焦點主要有三個方面。
焦點一:
鮮某與張某是否有轉押關系?
鮮某辯稱其將車輛轉押給張某,并在空白合同上簽字,但是簽訂《車輛轉押協議》時,聶某作為乙方并不知曉鮮某與張某之間的關系,且《車輛轉押協議》上鮮某與張某是作為甲方簽字,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共同承擔甲方責任。
焦點二:
《車輛轉押協議》的效力問題
二被告辯稱的車輛轉押實系債權轉讓抵押車原車主開走了違法嗎,但原、被告并未舉證證明其相互之間具有債權債務關系,《車輛轉押協議》實際系一方交付車輛,一方支付相應價款抵押車原車主開走了違法嗎,其符合買賣合同的實質要件,故本案為車輛買賣合同糾紛。現聶某要求解除合同,依法可予以解除。
焦點三:
合同解除后的法律后果
買賣合同解除后一方返還價款,另一方應返還原物。因車輛已被原車主取回抵押車原車主開走了違法嗎,故聶某無須再返還車輛,二被告依法應向聶某返還購買車輛的相應價款。聶某向張某支付了38萬余元,張某主張其中元系手續費,但張某并無證據證實雙方有支付手續費或中介費的約定,也未向法院證實其確實支付了該費用,故二被告應共同返還聶某38萬余元。